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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動物保護教育」增列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事項,以及增訂第4條之1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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